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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执减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传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传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654号罪犯张传军,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7日作出(2011)李刑二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现已执行刑期四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张传军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张传军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张传军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传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传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王中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