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戚庆运与魏勇、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庆运,魏勇,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戚庆运,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贺,灵璧县残疾人联合委员会工作人员。被告:魏勇,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宋飞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瑞龙、徐新,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庆运与被告魏勇、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戚庆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庆运撤回对被告灵璧县灵运第一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