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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王某某,男,现住四平市。被告高某某,女,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伟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前主动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故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湘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