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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9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彭君先与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君先,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653号原告彭君先,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化龙路359号B栋商5号,注册号500113000001850。法定代表人周府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君先诉被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君先撤回对被告重庆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君先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荃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