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黄执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执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1657号罪犯黄执回,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小学肄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6日作出(2007)城法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执回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3日作出(2008)阳中法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执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5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黄执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执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贰仟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执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执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