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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阳正与侯影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正,侯影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鱼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阳正。被执行人侯影如。阳正申请执行侯影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阳正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经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945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另案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侯影如名下所有的位于桂中大道南端2号阳光壹佰城市广场24栋2单元12-2号房屋,并参与了财产分配,因所分配的价款尚不足以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且被执行人侯影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执行,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正依据(2013)鱼民初(一)字第203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侯影如(2014)鱼执字第21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叶荣军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