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与黄志发、庄连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黄志发,庄连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路96号。负责人陈宝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广伦,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发,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庄连娣,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诉被告黄志发、庄连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对该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陈文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金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