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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胡小侠诉大荔县鼎润汽贸有限公司、段刘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大荔县鼎润汽贸有限公司,段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史清清,女,汉族。系原告胡某某之女。被告大荔县鼎润汽贸有限公司。被告段某某,男,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大荔县鼎润汽贸有限公司、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200元,由本院退回100元)。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仙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