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遵峰、管淑玲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户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遵峰,管淑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户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杨遵峰,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管淑玲,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遵峰之妻。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户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引毛,系户县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明强,男,1947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杨遵峰、管淑玲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户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户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遵峰及被告人寿保险户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武明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遵峰、管淑玲诉称,2014年9月1日,我儿杨涛(已死亡)在户县甘河初级中学办理了被告的团体险业务。12月8日,我儿因患感昌误服药导致全身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现依据保险条例,要求被告赔偿儿子身故金30000元。被告人寿保险户县支公司辩称,两原告儿子死亡,我们深表同情,但因其服毒,根据保险条例,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之子杨涛于1998年1月21日出生,系户县甘河初级中学九年级二班学生。在校期间,杨涛参保了被告公司的学平险,保险期限是2014年8月31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4年12月8日,杨涛因患感冒误服灭蚤灵导致全身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2月16日,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儿子身故金30000元。审理中,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学校证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国寿学生儿童定期受险利益条款、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及理赔实务、调查报告,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两原告之子杨涛服药的行为是否是误服还是服毒自杀。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两原告之子杨涛因患感冒误服灭蚤灵导致全身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在校、在村的表现较好,无自杀倾向。因此,被告人寿保险户县支公司仅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拒绝赔偿学平险没有道理,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子身故金30000元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被告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户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两原告杨遵峰、管淑玲学平险理赔金计人民币30000元。如果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户县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户县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卜凯丰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李新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珍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