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岩、周苗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岩。被执行人周苗苗。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刘振华。被执行人胡培法。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诸朱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银行存款118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