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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恢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岩、周苗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岩。被执行人周苗苗。被执行人王志明。被执行人刘振华。被执行人胡培法。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诸朱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卢岩、周苗苗、王志明、刘振华、胡培法银行存款118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