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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陆焕新,何海荣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何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137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甲,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户籍地广东省德庆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羁押,同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甲、何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欧阳素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甲、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陆某甲、何某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胜西路顺德糖厂城巴站附近的草地休憩时,见被害人谢某独自在城巴站候车,陆某甲提议抢谢某的财物,何某同意。随后,由何某驾驶一辆南鹰牌两轮摩托车,搭载陆某甲从路边接近谢某,行至城巴站牌后时,何某停车接应,陆某甲下车动手抢谢某的黄色手袋,谢某发觉后拉住手袋不放,并用手上拿着的一台朵唯牌SI型玫红色手机(价值人民币1088元)砸陆某甲头部,过程中该手机掉在地上,双方拉扯近一分钟后,由于谢某不够力,陆某甲抢得手袋(内有人民币现金500元、黑色挂包一个、证件、银行卡若干),并捡起地上的上述朵唯牌手机,迅速坐上何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破案后,朵唯牌S1型手机、黑色挂包、证件、银行卡若干已被起回并发还被害人。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何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陆某甲、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被害人谢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证人陆某乙的证言及指认材料;价格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陆某甲、何某的户籍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处理、发还物品清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立即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某甲、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甲、何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立即夺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甲、何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1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