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负责人段恒江。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宁强。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支付款项8164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4日将该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二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