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天宇针织有限公司,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吴宗飞,朱灵仙,虞其平,吴雪萍,吴子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42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158号商城集团七楼。负责人:潘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敬,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俊霞,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丹溪北路622号。法定代表人:吴宗飞。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虞其平。被告:义乌市天宇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工业区易开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宗飞。被告: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彭泽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宗飞。被告:吴宗飞,经商。被告:朱灵仙,经商。被告:虞其平,经商。被告:吴雪萍,经商。被告:吴子悦,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义乌市天宇针织有限公司、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吴宗飞、朱灵仙、虞其平、吴雪萍、吴子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朱琳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傅俊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