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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平利与武金霞、杜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利,武金霞,杜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刘平利。被告武金霞。被告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平利诉被告武金霞、杜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平利于2015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会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