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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卢石洞与文安县怡嘉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石洞,文安县怡嘉家具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文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卢石洞。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安县怡嘉家具厂,住所地:文安县兴隆宫镇大郭庄村,组织机构代码:L1979889-5,负责人刘柱子,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兴隆宫镇大郭庄村中心街东10号,身份证号:132828196307026079.委托代理人孟玲玲,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卢石洞诉被告文安县怡嘉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文安县怡嘉家具厂给付原告卢石洞借款本金及利息100万元,分期给付,于2015年5月10日前给付30万元,余款70万元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告文安县怡嘉家具厂有任何一批不按期履行,原告卢石洞可就上述全部债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实际欠款为基数,从2015年5月11日开始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卢石洞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国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