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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964号原告赵某甲(又名赵艳华)。被告赵某乙,农民。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海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乙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赵某甲就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村委会证明和孩子户口页复印件,用以证明身份、婚姻和孩子等相关事实。本院认为,结婚证、村委会和孩子户口页系有权机关出具,具备有效证据效力,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9月27日生育赵一宁,2007年10月29日生育赵沐泽。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提交证据不充分,其诉求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故不予支持,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关爱,切实履行夫妻义务,尚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赵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海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