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经根与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经根,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769-1号原告郑经根。委托代理人韩琪、赵云玲,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俞鸣。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原告郑经根诉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杭州山缘老人公寓开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杨梅山路399号,该所在地属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辖区,我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亦非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郁 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