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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民初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25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蔡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已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阳人民陪审员  张太枝人民陪审员  翟小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帅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