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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宗智与被告黄丽银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张某。被告黄某。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受理后,定于2015年4月22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并于2015年3月30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学逵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