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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维与陈国权、杨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陈国权,杨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508号原告陈维,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许道辉、苏美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权,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杨榆,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陈维与被告陈国权、杨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吕逗秋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人民陪审员  林志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