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峦姣与被执行人唐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峦姣,唐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吕峦姣,女,汉族。被执行人唐爱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吕峦姣与被执行人唐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零民初第112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唐爱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恋姣借款68000元,承担执行费92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8000元未执行。虽然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为:湘M007**的小型轿车一台,但该车辆已由本院另一执行案件查封,本案不宜处置。另经查询银行、房屋、国土等部门,均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 宏 伟审判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杨振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