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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吴启赞与王春德、张秀梅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启赞,王春德,张秀梅,张秀金,张秀忠,张秀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338号申请人:吴启赞,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春德,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秀梅,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秀金,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秀忠,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秀玉,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吴启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秀玉银行存款6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高洪琴所有的鲁QLXX**号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秀玉银行存款6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高洪琴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