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志萍与李煜发、郭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萍,李煜发,郭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122号原告杨志萍,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吴家洪、吴美蓉,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煜发,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郭婷婷,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萍与被告李煜发、郭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当事人已偿还部分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圣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