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民一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某某区政府与孙某1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孙秀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一初字第00204号原告: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40号。法定代表人:杜鸣青,系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康平,系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守泉,系鞍山市立山区政府法制办干部。被告:孙秀萍,女,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户籍地:鞍山市铁东区健身东路14栋3单元1层13号23。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诉被告孙秀萍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所做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仲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