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关淑艳、王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淑艳,王亚军,曲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关淑艳,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王亚军,男,1959年2月11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曲金祥,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淑艳与被执行人王亚军、曲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关淑艳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且一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始终无法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财产状��和线索,本院经多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始终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