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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辉、雷芸与合肥万科皓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芸,徐辉,合肥万科皓智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雷芸,女,汉族,1982年1月2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委托代理人:徐辉,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雷芸丈夫。原告:徐辉,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合肥万科皓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西藏路与林芝路交口滨湖社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许焰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广涛,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明,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雷芸、徐辉诉被告合肥万科皓智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芸、徐辉撤回对被告合肥万科浩智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芸、徐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