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松明与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959号原告李松明。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葑谊街266号。法定代表人ERICDELIERS,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璐,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玮,江苏双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明诉被告苏州悦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4月29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因原告李松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松明负担。审判员 陈新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