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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刑终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管某某、刘某某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第00065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管某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赫章县双坪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14日被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屈大田,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2月2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赫章县双坪乡。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贵州省赫章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14日被安徽省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管某某、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濉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刑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广审 判 员  柏 莉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颖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