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商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陈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陈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5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被告陈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被告陈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