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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雨生犯脱逃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608号罪犯杨雨生,又名杨雨顺、二蛋,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包头市九原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以脱逃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雨生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2日止。2015年4月1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以下简称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杨雨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累计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杨雨生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雨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累计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认定的事实正确。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雨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雨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三天,刑期至2015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