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李林与杨进刚、侯祥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杨进刚,侯祥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初字第636号原告:李林。被告:杨进刚。被告:侯祥利。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军,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贺文胜,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杨进刚、侯祥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进刚、侯祥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撤回对被告杨进刚、侯祥利、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林负担。审判员 游碧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