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01170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程世彩,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范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原告吴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范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