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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春勤与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勤,陈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陈春勤,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冰,又名陈益冰,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春勤诉被告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勤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勤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一百九十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五百九十五元,由原告陈春勤负担。审判员  廖清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