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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谢粉玲与宋小明、郑晓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粉玲,宋小明,郑晓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031-1号申请执行人谢粉玲,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香胡湾西村村民,住香湖湾世园会安置楼。被执行人宋小明,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上桥梓口村村民,住该村组66号付2号。被执行人郑晓凤,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灞桥区浐灞半岛A6区4栋2单元103号。申请执行人谢粉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小明、郑晓凤给付其案款1761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小明在本院有多宗执行案件,因其暂无给付能力致使案件均未能得到执行。经询,被执行人称其建有住房多处等待整体拆迁理赔才能清偿案件款。另查被执行人郑晓凤无固定工作及收入,经申请人举证被执行人郑晓凤在银行有住房补助款,本院及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补助款4500元。根据上述情况,本案等待被执行人辖区整体拆迁有土地理赔款时一并予以执行,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03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