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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成光、乔守荣诉乔守宽股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光,乔守荣,乔守宽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黄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郑成光,男,汉族,住即墨市XXX。原告乔守荣,男,汉族,住黄岛区XXX。委托代理人刘静、周睿(实习律师),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守宽,男,汉族,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XXX。原告郑成光、乔守荣诉被告乔守宽股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均要求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光、乔守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50元。审 判 长  熊 敏审 判 员  孙维同人民陪审员  傅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