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调确字第09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马德启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09056号申请人张绍海,男,1967年6月3日出生。申请人马德启,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申请人张绍海、马德启(即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因赔偿纠纷于2015年4月2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申请人马德启一次性赔偿张绍海各项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2015年5月22日之前给付)。二、别无其他争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绍海、马德启因赔偿纠纷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