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47-1号原告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侨光路16号侨园公寓B栋19号。法定代表人:马月民,董事长。被告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雒容镇盘古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覃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23988元的财产,担保人张曦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麻村路2号华盛小区1号楼2层1202号商场为原告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综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张曦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麻村路2号华盛小区1号楼2层1202号商场。2、查封被告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023988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钟 君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