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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寇福宏与四川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福宏,四川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寇福宏。被告四川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毓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寇福宏与被告四川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告四川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留在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质保金16.5万元。现本案审理完毕,该案调解处理,应解除对被告四川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留在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质保金16.5万元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留在白银兴川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质保金16.5万元。审判员  吴祥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