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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52号原告丁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