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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乔文亮与白三留、刘板仁、李治元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文亮,白三留,刘板仁,李治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4092号申请执行人乔文亮,曾用名乔增强,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白三留,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板仁,女,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治元,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503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白三留、刘板仁、李治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乔文亮借款本金23.4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17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乔文亮与被执行人白三留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白三留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乔文亮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于2016年7月26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6年10月23日前支付1万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1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完毕,案件受理费2530元,执行费1730元由被执行人白三留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