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秦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中民四终字第00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迎宾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卢鸿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宏武,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秦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大街南广济街100号。法定代表人王光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炼。上诉人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秦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道酒店)合同纠纷一���,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星、被上诉人秦道酒店的委托代理人王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能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8月29日,其与秦道酒店签订施工合同,由其负责秦道酒店用电增容工程施工。工程造价为22.5万元,合同价不含用电增容建设费和远程监控费;自付款之日起45日内完工并保证供电。合同签订后,其为秦道酒店工程向西安供电局提交用电申请。2010年9月3日,西安供电局确定供电方案,该方案有效期至2011年9月2日。之后,其依约完工,但秦道酒店却未缴纳远程监控费用,致使该工程无法办理用电手续。后西安供电局2012年8月3日重新确定供电方案,须另行拆除3台旧环网柜,新安装4台新S**环网柜。2013年10月11日,其依供电方案调整施工完毕。经核算,又增加设备工程造价98916.93元。秦道酒店仅支付11万元预付款,其余款均未支付。请求:1、判令秦道酒店支付工程款213916.93元,违约金47840元(暂计算至2014年1月15日),共计261756.93元;2、判令秦道酒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秦道酒店反诉称,由于华能公司严重违约,拖延工期、相关手续无法及时办理,造成其巨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华能公司赔付其各项损失303013元,包括工期违约金19万元、供电部门2万元、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市供电公司缴纳了23013元、借条2万元(供电方要停电)、5万元精神损失等。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能公司系一家专门从事配电工程施工、安装的企业,秦道酒店经营酒店业务。2010年8月29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由华能公司负责秦道酒店用电增容工程施工。约定工程造价为22.5万元,合同签订后秦道酒店预付工程款50%;待办完所有用电增容手续和新装变压器验收合格,并能正常供电后付清尾款;合同价不含用电增容建设费和远程监控费;自付款之日起45日内完工并保证供电。合同签订后,华能公司为秦道酒店工程向西安供电局提交用电申请。2010年9月3日,西安供电局确定供电方案,该方案有效期至2011年9月2日。后由于未交纳远程监控费用,该工程无法办理用电手续。西安供电局于2012年8月3日重新确定供电方案,2012年11月12日华能公司给秦道酒店书面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审核方案发生变化,增加高压环网柜3面,共计5.7万元。为了不增加贵公司负担,请贵公司将新增的设备与贵酒店拆下的旧变压器及2台高压环网柜、1台低压柜置换,我公司不再追加货款,此方案望贵酒店予以确认。”2013年10月11日,华能公司又依新供电方案调整施工��毕。审理中,秦道酒店对工程总价22.5万元无异议,但认为已付两次款,第一次为11万元,华能公司已承认,第二次为8507元,华能公司当庭同意扣除;秦道酒店对华能公司新增工程承认,但不承认新增工程款98916.93元,认为按照“情况说明”,应以旧机换新机,不应支付新增工程款,新机已使用,旧机华能公司未拉走。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华能公司要求秦道酒店支付下欠的工程欠款,提供了施工合同,均有秦道酒店单位盖章及代表签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华能公司诉请本院依法支持,但应扣除已付部分款项。审理中,双方对22.5万元工程款无异议,扣除秦道酒店已付11万和8507元,余106493元,秦道酒店理应及时给付。关于华能公司主张的新增工程款一节,新增工程是依据供电部门要求,经原秦道酒店协商同意的,秦道酒店亦当庭承认使用了新增工程,故新增工程本院予以确认,但由于华能公司给秦道酒店的书面“情况说明”上明确写明增加高压环网柜3面,共计5.7万,新增设备与旧的置换,不再要求追加货款,该书面情况说明系华能公司给秦道酒店的函件,盖有华能公司公章,华能公司又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本院认定该情况说明为有效证据,新增工程款华能公司无证据向秦道酒店索要,不应由秦道酒店支付。关于华能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秦道酒店未及时给付下欠的工程款,确系违约,应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给付为宜;关于华能公司认为秦道酒店反诉已过期限一节,法律规定反诉必须在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秦道酒店提出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秦道酒店反诉19000元违约金,双方约定工期为45天,后一再延期,华能公司给秦道酒店发了要求延期的承诺,秦道酒店口头反对,并未提出书面异议,后又使用接受了工程,视为默认华能公司的延期,故该工期违约金不予采纳;关于秦道酒店反诉2万元和23013元一节,该费用系电力部门收取,非华能公司收取,不予支持;关于秦道酒店反诉华能公司借款2万元,华能公司借款确系本案工程款,双方又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该款应从拖欠的工程款扣除;关于秦道酒店反诉精神损失一节,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秦道酒店拖欠华能公司工程款106493元,扣除秦道酒店反诉2万元借款,实为864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西安秦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陕西华能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6493元及违约损失(自2013年10月11日至给付之日以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西安秦道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要求19000元工期违约金等其他反诉请求。宣判后,华能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在未送达的情况下,审理反诉案件,程序违法。2014年9月12日的第四次庭审前,上诉人未收到被上诉人的反诉状,原审法官要求上诉人代理人当庭接收反诉状并当庭予以答辩,因庭前未收到反诉状,其代理人亦无反诉案件的代理权限,只能予以拒绝,原审法院仍继续审理反诉案件,明显程序违法。二、“情况说明”所涉及的置换方案距今已两年有余,情势已发生变更,该方案并未达成合意也未实际履行,原审法院予以适用,明显错误且有失公平。“情况说明”系2012年11月13日上诉人为解决双方争议于向被上诉人出具的,2013年10月11日,经被上诉人确认上诉人新增工程为新装4台新S**环网柜而非“情况说明”中的增加3台环网柜。另,新增工程经上诉人核算工程价款为98916.93元,其中仅因新增工程向西安高压开关厂开关柜分厂支付设备款就达7万元,与“情况说明”中的5.7万元己严重不符。如继续予以适用,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平。2、原审判令抵扣的2万元并非借款而是上诉人代被上诉人缴纳的违约金,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三、原审法院背离双方依法签订、合法有效的施工合同,混淆损失与违约金,违法判令损失遗漏违约金。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依法改判为秦道酒店给付华能公司205409.93元及违约金(以205409.93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至给付之日按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华能公司主张的新增工程款98916.93元,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华能公司与秦道酒店2010年8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属实,对合同价款22.5万元及秦道酒店已付款118507元,双方均无异议,秦道酒店应向华能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6493元及违约损失。由于秦道酒店未在西安供电局要求的期限内缴纳远程监控费用,致使原定供电方案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华能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给秦道酒店致函,明确“审核方案发生变化,增加高压环网柜3面,共计5.7万元。为了不增加贵公司负担,请贵公司将新增的设备与贵酒店拆下的旧变压器及2台高压环网柜、1台低压柜置换,我公司不再追加货款,此方案望贵酒店予以确认。”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的新增工程款98916.93元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其上诉称“情况说明”系2012年11月13日上诉人为解决双方争议向被上诉人出具的,现在新增工程支付设备款就达7万元,远远超出其出具“情况说明”时的5.7万元。但其并无秦道酒店同意支付该款的证据。故对其主张的新增工程款98916.93元,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华能公司提出的反诉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查原审卷宗,原审法院当庭向华能公司送达反诉状其拒收,并要求继续开庭,故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审理程序不存在违法情形。唯原审法院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未予驳回,二审依法予以弥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78元(华能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华能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左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