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阳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吕眈、薛在博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眈、薛在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216号原告沈阳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吕眈、薛在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眈、薛在博起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爱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