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84、585、586、587、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时代大厦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剑伐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时代大厦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陈赛君,朱剑伐,马顺平,李昔蓉,冯广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584、585、586、587、5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时代大厦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叶永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煌,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文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赛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剑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顺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昔蓉。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广德。再审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时代大厦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时代酒店)因与被申请人陈赛君、朱剑伐、马顺平、李昔蓉、冯广德租赁合同纠纷五案,分别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民一终字第2918号、2919号、2920号、2921号2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时代酒店分别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关于陈赛君、朱剑伐、马顺平、李昔蓉、冯广德和时代酒店之间对免费入住权益房的实际履行方式的变更是对租赁合同的变更,此后一方再行变更须经双方一致同意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在有书面合同的前提下,双方变更合同应该达成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合同,在没有证据支持变更合同的观点且一方不同意变更的时候,法院不应推定合同根据实际履行变更,而应当依据书面的证据,采信在履行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了代为销售免费入住房的新的法律关系。时代酒店并没有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对该五案再审。本院认为:在涉案各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事实行为变更了有关租赁物回报收益的约定。陈赛君、朱剑伐、马顺平、李昔蓉、冯广德每月的收益分固定收益及不享受免费入住的回报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时代酒店向陈赛君、朱剑伐、马顺平、李昔蓉、冯广德邮寄书面通知,分别要求陈赛君、朱剑伐、马顺平、李昔蓉、冯广德安排免费入住,但双方对此并未协商一致。据此,二审法院分别按时代酒店与陈赛君、朱剑伐、马顺平、李昔蓉、冯广德各自实际履行的租金标准,判决时代酒店支付相应租金,并无不当。时代酒店未按标准足额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二审判决时代酒店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时代酒店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时代酒店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时代大厦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