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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恒田与白启军、郭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726-1号原告:马恒田,经商。被告:白启军。被告:郭翠英。被告:董云华。被告:白正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恒田诉被告白启军、郭翠英、董云华、白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恒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白启军、郭翠英、董云华、白正学的房产和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白启军、郭翠英、董云华、白正学的房产和车辆(171万元);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对查封的房产和车辆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三、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