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0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恒田与白启军、郭翠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726-1号原告:马恒田,经商。被告:白启军。被告:郭翠英。被告:董云华。被告:白正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恒田诉被告白启军、郭翠英、董云华、白正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恒田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白启军、郭翠英、董云华、白正学的房产和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白启军、郭翠英、董云华、白正学的房产和车辆(171万元);二、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对查封的房产和车辆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三、对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对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人民陪审员 杜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