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3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军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311-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伟,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刚,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艳,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勇,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刚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