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陆建财与蒋子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财,蒋子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597号原告陆建财。被告蒋子球。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财诉被告蒋子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陆建财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子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建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陆建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