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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武琼与赵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陈武琼,赵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陈武琼,女,生于1970年6月19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申请执行人赵忠,男,生于1968年12月1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陈武琼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于2012年11月12日制发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2012)达市通证字第2622号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陈武琼于2012年11月12日与被申请执行人赵忠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20000元,月息1.7%;四川省亚平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被申请执行人赵忠用其所有的座落于通川区西胜街天灯巷市工业局拆安房1号房1单元12楼2号房屋作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现因被申请执行人赵忠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武琼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于2015年2月12日制发了(2015)达市通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本院认为,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真实,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2012)达市通证字第2622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5)达市通证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审判长 桂 娟审判员 谭建华审判员 赵爱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苟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