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恢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隋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恢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李涛,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隋义,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隋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古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涛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协议尚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予。待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06)古刑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