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邵洪兵与张建民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洪兵,张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376号申请人邵洪兵,男,汉族,1969年生,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张建民,男,汉族,1977年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受理的上述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22319140495XXXX账户上6万元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民名下陆万元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劲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