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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陆学芳、余二与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学芳,余二,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滁民一终字第01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学芳,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二。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代本利,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盐矿。法定代表人:靳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学芳、余二因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谭庆龙审 判 员  夏 根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